阳光私募基金:是指由投资顾问公司作为发起人、投资者作为委托人、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、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、证券公司作为证券托管人,依据《信托法》及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》发行设立的证券投资类信托集合理财产品。
公募基金,是指在主管部门(主要为证监会)监管下,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。
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:阳光私募基金,是面向少数特定的合格投资者,非公开发售。尽管出现了阳光私募基金由银行代理销售的新情况,但银行代理销售行为的法律后果,最终要由信托公司承担,这并不改变向合格投资者私下募集的私募性质;而公募基金则面向社会公众(不特定投资者),公开发售。
阳光私募基金投资限制上主要有信托协议约定,比较自由,信息披露要求也相对较低;而公募基金在投资品种、投资比例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,信息披露要求非常严格。另外,二者的认购起点不同,前者高达一百万以上,后者一般以1000元为起点。
私募股权基金,是指由有投资、管理经验的人(可称为理财专家)向一定的私人及机构私下募集资金成立的专门基金管理企业组织,通过该企业组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,甚至可以参与到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中,等到所投资企业壮大、成熟后通过上市、出售等方式退出而实现资本增值。
二者最大的不同在于投资对象的不同,阳光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,而私募股权基金则主要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权。
阳光私募基金主要由信托公司和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负责运作,银行及证券公司予以协作。合同文本上,阳光私募基金的信托公司是发行人,由其负责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设计,并寻找投资顾问公司、托管资金银行、托管证券券商,并由其将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报当地银监局等监管部门备案。
在实际运作中,多由投资顾问公司负责发起,设计信托产品,在与托管银行协商后,寻找一家有业务往来的信托公司,利用其信托平台来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。
投资者认购一般要经过以下过程。首先,仔细阅读信托基金合同和信托计划说明书,认同并无异议以后签署合同。需要注意的是,信托合同上汇款账户,与预留赎回资金回款账户应为同一账户。其次,签好合同之后,投资者去银行汇款,按规定填写对方账户名、对方开户行、汇款金额后,需在备注栏或汇款用途栏注明“某人认购某信托计划”。汇款原件是确认成功加入信托计划的重要凭证,须妥善保管。
最后,投资者需向信托公司提交经投资者本人确认的身份证件、汇款、回款账户证件及汇款单复印件,信托公司收取上述资料并确认认购资金、认购费到账后,即通知托管银行将投资者的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,并在阳光私募基金认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左右向信托基金认购人寄送信托公司盖完章的合同,以及信托加入确认函等文件。至此,投资者认购阳光私募基金流程完成。
1.深圳模式
深圳模式,就是指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为开放式信托计划,该信托计划受益人是统一的,且没有保底承诺,投资者需承担全部市场风险。此种信托计划在深圳市场发行较多,故称深圳模式。
这种模式,不保本,不承诺最低收益,风险完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,符合阳光私募基金高风险、高收益并存的特点。
2.上海模式
上海模式,是指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为结构式信托计划,该信托计划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。前者为普通投资者,一般保证一个固定的目标收益率;后者一般就是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,通过投入一定规模的自有资金作为优先受益人的利益保障,但同时也拥有提取超额收益的权利。这种模式比较适合风险偏好保守的客户,因在上海市场此种方式信托计划发行较多,故称上海模式。
这种模式,将受益人分为一般受益人和优先受益人,信托计划终止以亏损完一般受益人本金为限,是典型的承诺保本型,但与我国现行法律存在冲突。
3.云南模式
云南模式,是指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中,受托人与管理人为一人,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的同时,也是管理人,无投资顾问公司,这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风险。因为此模式只有
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一家采用,故称云南模式。 这种模式,当管理人与投资者利益不一致时,投资者利益往往被牺牲,而且,这种模式下内幕交易发生的频率更高。
一、投资灵活: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不受限制,充分发挥管理人的投资才能。
二、良好的激励机制:因为阳光私募基金的利润来源主要是业绩收益的分配,而不是管理费,给客户创造盈利越多,他们的收入越多,激励了了基金管理者。
三、决策优势:不同于公募决策需要一整套程序,私募能快速决策,容易抓住转瞬即逝的投资机会。决策反映速度快。
四、绝对收益:不同于公募基金还要考虑每季度、半年以及年终的排名,私募追求的是绝对收益。这对管理人要求更多的是收益要求,也是管理人能力的体现。
五、规模优势:私募基金比起公募百亿的巨无霸来说资金规模较小,有利于资金的进出,建仓成本要低很多。有利于投资策略的快速调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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